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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建筑业报验税务登记资料的通知

2011-03-16 09:26


大地税征便函〔2011〕0004号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报验税务登记效率,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经研究,对建筑业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跨区项目登记以及外地来连纳税人到我局办理外来项目登记时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开具外管证资料

建筑业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不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因此,需提供的证件资料简化为: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简化跨区项目登记资料

我市建筑业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办理跨区报验时,不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因此,需提供的证件资料简化为: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两份);

(二)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简化外来项目登记资料

(一)外地来连建筑业纳税人首次到联合登记机构和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外来项目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因此,需提供的证件资料简化为: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地来连建筑业纳税人再次办理时,本条第(一)款中所列资料中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不再需要提供。因此,需提供的证件资料简化为: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两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大地税发〔2008〕43号)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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