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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确定 企业必须委托国营代理

2010-12-09 12:32

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确定 企业必须委托国营代理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此前公布了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尿素330万吨。

  商务部称,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相关法规链接: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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