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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新规定:总工会捐赠的救济金可税前扣除

2010-12-09 12:26

税务新规定:总工会捐赠的救济金可税前扣除

  记者(31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根据规定,各单位在2007年期间,通过县级以上总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捐赠的救济金可在计算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个人捐赠的则应在捐赠当月扣除。总工会应对所接受捐赠款物实行封闭式管理,专项用于全国县以上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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