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9 12:11
风景名胜区经营游船等收入应按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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