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所得税净流出变为净流入?
新办法有利于分支机构的发展
企业对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新办法怎么看呢?记者在重庆市渝中区采访了部分企业。渝中区是重庆市重点发展总部经济的一个区,集中了金融、保险等众多企业。渝中区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在这些金融、保险企业中,有一部分原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照新办法将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助理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张尚毅女士介绍,他们刚刚收到总公司发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公司预缴1.47%的税款,第一季度预缴税款为200万元左右,预缴税款的比例和税额都是由总公司确定并下发的。
张尚毅说:“我们将按照总公司确定的税额在重庆预缴企业所得税。我个人认为,分支机构在所在地预缴税款,为所在地作出了税收贡献,既有利于促进所在地经济的发展,也会使企业得到所在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从而推动分支机构的发展壮大。”
记者了解到,企业非常关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办法的实施。一些企业人士认为,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企业统一核算经营收入、成本和费用,各机构间的盈亏可以互抵,为企业通过调整机构设置、降低税负创造了空间。从表面上看,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办法只是税款在不同地区间的分配,不影响企业的总体税负。但是,由于不同地区存在税率差,而且分支机构要分摊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分支机构的数量,扩大或缩小不同分支机构的规模,实际上会对企业总体税负产生影响。
新办法还需要不断完善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新办法不仅涉及各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分配,在特定情况下还会影响汇总纳税企业总体税负。因此有关人士坦言,新办法实施难度很大,办法本身也需要不断完善。
按规定,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但记者4月10日在重庆市国税局采访时,该局有关人士介绍,当时还没有一家企业提交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该区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新办法发布以来,该局就组织人员对区内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对新办法的内容进行深入研讨。区内有总机构90户左右,总机构设在外省市而在开发区经营的分支机构有130户左右。从摸底调查的情况看,他们感到新办法在执行中会遇到不少困难,一些政策问题还不是很明确。
第一,分支机构可能会分走与其经营收入不相当的税款,甚至会导致税收流失。比如某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在重庆,绝大部分经营所得也产生在重庆。该企业在外省市设有一家分支机构,经营规模很小,目前处于亏损状态,而且尚处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假定该企业2008年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虽然分支机构很小,但也要分走10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仅就剩余10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在重庆纳税,按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由于该企业在外省市仅有一家分支机构,其分走的10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全部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由于该分支机构处于免税期,其分走的10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预缴,按什么税率预缴呢?目前的规定不是很明确。
在这个案例中,分支机构分走10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经营收入明显不相当,总机构所在地吃亏不小。同时,由于分支机构处于免税期,如果其分走10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又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会导致税收流失。
虽然总机构可以应用新办法中下述规定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总机构把企业承担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独立出来,把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则其可以作为一个分支机构,与设在外省市的分支机构共同承担50%的预缴税款,从而减小那家外省市分支机构所占的比重。但如果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考虑如此操作,则势必会造成税企间的矛盾。
第二,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比例和税额,由总机构确定。由于汇总纳税涉及总机构所在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收利益,总机构确定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比例和税额是否与分支机构规模相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难以监督,也会导致不同地区的争议。特别是按照办法的规定,如果总机构不确定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比例和税额,则分支机构无法在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办法也没有明确规定。
第三,现实中不少分支机构是挂靠在企业名下的,实行汇总纳税后,企业认为挂靠的分支机构经营所得不由自己控制,因此既不愿意向该分支机构确定预缴税款的比例和税额,年终也不愿意把该分支机构纳入汇总清算。在这种情况下,挂靠的分支机构真不知该怎么纳税了!
第四,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的汇总清算由总机构负责,可能会出现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大量退税的情况。有些企业生产经营季节性比较强,可能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盈利很大,企业预缴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但第四季度企业经营出现大量亏损,企业汇总清算后需要退税。办法规定汇总清算由总机构负责,自然退税也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如果退税额巨大,则会出现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退税大于征税的情况。这种现象该如何处理呢?办法也没有明确规定。
有关人士认为,办法在执行中不确定因素,往往会影响办法的顺利执行,这需要各地税务机关的通力合作。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时特别强调,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