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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立法重点将从税法转向财政法

2010-12-09 12:00

财税立法重点将从税法转向财政法    今年“两会”结束之前,温家宝总理在例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特别提到了公共财政的问题,并被媒体广泛称赞为一大“亮点”。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使公共财政更好地进行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更好地改善民生和改善生态环境。

  这意味着公共财政的收支分配和实施应有法律依据,并应严格按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来确定和执行,逐步减少我国财政支出过程中存在的“任意性”和“长官意志”等现象,同时呼唤民众有更强的纳税人意识,履行纳税义务,尊重和维护纳税人权利。

  那么,未来五年,新一届政府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进程将伴随着哪些重大立法项目?我国的财税法律体系又将呈现怎样的特点?本报记者就此独家专访了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会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特邀专家刘隆亨教授。

  【财税立法滞后问题突出

  2003年开始实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计76件法律的制定与修订,其中财税立法占到8件,包括国有资产法、统一企业所得税法、预算法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审计法修订、税收基本法、财政转移支付法以及反洗钱法。五年过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次、第四次修订,《审计法》的修订和《反洗钱法》的制定,《预算法》的修订也进入起草阶段。

  “再加上1993年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法》,2000年第二次修订施行的《会计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和施行的《税收征管法》,2002年制定的《政府采购法》,到目前为止,财税法体系中已有九部法律。”刘隆亨说,“但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税、依法理财,尤其是从财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即财税立法的确定力、实施的执行力、行为的约束力目前仍存在不小的差距。”

  今年70岁高龄的刘隆亨是新中国财税法律体系的见证者和立法参与者,在回顾现有的整个财税法体系时,他将这个体系划分成4个层次,除了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订的法律外,还依次包括国务院颁布的财税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税务、关税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有关部门颁布的一系列财税行政规章,以及省级地方人大和政府颁布有关财政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003年至2007年10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有关财税行政法规34件,确立了包括收支两条线、国有资产评估、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规定、出口退税、中央与地方预算收支、石油特别收益金等一系列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制度。

  财政部发布了22件规章,税务总局发布了2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发布了18件有关关税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财政、税务、海关与央行等部门还联合发布了有关财税的18件行政规章。

  在省级地方人大和政府层面,五年来各省市、自治区在车船税、土地使用税、政府基金管理等方面都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可见,四个层面从不同角度构成了我国的财税法体系,这个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纵横交错,覆盖面也比较广。”刘隆亨表示,“但是,其中法制滞后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他具体解释说,财税立法中仍存在级别低的情况,比如22个税种目前只有3种税有正式的法律,其他多是条例或暂行条例,虽然不是所有税种都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但也不能总是停留在暂行条例的层级上;同时,有些法律条文的规定仍比较粗,操作性差,陈旧滞后,甚至还包括上世纪50年代公布的条例;内外不统一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比如房地产税与房产税、农村耕地占用税、筵席税等;包括财政支付转移法、财政投资法等在内的一些基本性的法律也尚未建立起来。

  “由于立法不完善,执法机关有各种‘通知’又‘通知’、‘解释’再‘解释’,不利于公共财政的规范性和严密实施。”刘隆亨总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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