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9 12:00
财税立法重点将从税法转向财政法
【税法领域:扩大资源税、开征环保税】
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结束了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的历史,也使我国所得税方面的法律要求基本得到满足。
“相比之下,流转税和财产税方面的法律与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差距就比较大了。”刘隆亨说,“流转税是我国税收的最大部分,其立法层级亟待提高。”
所谓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海关代收的关税四大税种,前三个税种的法律依据都是1994年施行至今的暂行条例。然而14年来实践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仅增值税收入就已约占每年我国税收总收入的40%左右,并且逐渐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如此毫无争议的“第一大税种”多年来仍只有一个暂行条例,势必将妨碍执法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刘隆亨认为,随着中国加入WTO,关税收入逐年减少,其财政功能也随之下降,甚至将来可能出现零关税。抛开关税不论,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这三大税种中至少应先有一个税种提高到法律层级上。
“我一直建议,第一步先把这三个暂行条例上升为正式条例,第二步把其中的增值税条例或者营业税条例,在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刘隆亨说。
不过,在未来五年税收立法的框架蓝图中,刘隆亨尤为重视的是资源环保税的改革。他认为,只有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并及时开征环保税,才能更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刘隆亨建议说,一方面我们可以扩大征收范围方面,由现在的6个税目可扩展到9个税目,增加地上地下水资源与滩涂、森林资源、油页岩与矾石岩等稀缺矿产资源;另一方面在税率和计税依据方面,1994年实施的单位税额与当前的资源价格明显偏低,需要提高税率,并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这也更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符合资源供给价格走向的自然规律和人们消费的社会规律。
而环保税则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利用其国家政治行政上的权力,依法无偿地、强制地、相对固定地向一切污染或损害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金或实物的各种税收。鉴于环境税收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生态环境税已构成未来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长期以来有了不少环境税收的优惠政策,但是环境税收在国家税制中仍然分散和落后。
“我们必须从制度上、财政资金上长期稳定地解决我国环境保护的问题,适时开征环保税才是现实的选择。”刘隆亨说。
据了解,目前我国在环保收费方面的主要项目包括排污收费、资源补偿收费、生态补偿收费等。而有关环保税开征的讨论中,征税对象和范围是争议焦点问题,涉及到环境费税改革的深度和力度。环境税费不分,费挤税和环境保护资金短缺与不到位,也只有通过适当范围的环境税的征收来解决。
“我认为环境税的税目应当包括三方面,即把排污收费、生态环境补偿收费和污染物产品收费分别改成排污收税、生态环境收税和污染物产品收税。”刘隆亨说,“这么建议是因为收费量比较大、税的构成要素也比较接近,这不仅必要,而且是可行的。”
此外,刘隆亨表示,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的程序法、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深化、地方税收制度体系的健全以及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等都是未来五年税收立法过程中值得注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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