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9 11:53
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今年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通知称,将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税收收入”作出修订,新增“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反映按有关省制定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这一通知从缴纳2008年企业所得税开始执行。
通知还新设了“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反映按有关省制定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由总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还新增了“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反映按有关省制定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在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通知指出,出台这个通知是根据一些地方拟比照相关规定,对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收入进行地区间分配的意见所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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