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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资源型产品企业增值税减免500万须报市局审批

2010-12-09 11:48

济南资源型产品企业增值税减免500万须报市局审批   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印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济国税发[2008]46号),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暂行)》(济国税发[2004]163号印发)同时废止。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的税收管理,规范增值税征免行为,全面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减免税分为两类

  增值税减免税产品(项目)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应享受的备案类减免税,自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凡不符合备案要求、提请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需更正或补全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他各类减免税,均由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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