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9 11:47
销售退回互开票不可取
二、销售退回时双方的会计处理
(一)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帐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A商品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银行存款117万元
(二)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帐务处理。由于不是其产品,故可视同转让材料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相关的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具体如下:
1、借:银行存款117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2、结转相关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A商品100万元
三、对甲、乙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下:
(一)对甲公司而言。
上述会计处理造成甲公司虚增存货20万元(100-80=20万元),虚增收入100万元,虚增商品销售成本80万元,致使虚增利润20万元,同时虚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如果金额较大且存在跨年度时,按此处理将会使得甲公司的会计报表严重失真。
(二)对乙公司而言。
上述会计处理造成乙公司虚增收入100万元,虚增支出100万元,同时虚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如果金额较大且存在跨年度时,按此处理将同样会使得乙公司的会计报表严重失真。
四、建议
对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我们不能因其麻烦,而擅自改变其帐务处理方式,应严格按照《收入》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销售退回的规定进行处理,使得企业的报表能够地准确、真实、恰当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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