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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个人取得的慰问金免征个税

2010-12-02 19:22

灾区个人取得的慰问金免征个税    针对四川大地震的特殊情况,广州市地税局日前进一步明确: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税局解释,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四川绵阳人小王,在广州某合资汽配厂工作。小王家里在这次“5·12”大地震中遭受了很大的损失,在获知他家受灾的情况后,小王所在单位工会及时为他送上了2万元慰问金。感激之余,小王主动致电地税部门进行咨询,应该如何对收到的2万元慰问金申报缴纳税款。对此,广州市地税局答复:对于小王取得的公司发放的慰问金,属于单位给予个人的生活救济金,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友商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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