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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经营可获税收优惠

2010-12-02 19:14

风险投资经营可获税收优惠 深圳科信局将《〈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三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规定》指出,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及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含十年),可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风险投资机构当年总收益为该企业“投资收益”账户盈亏相抵后之收益;“投资收益”账户为总亏损的企业不能提取风险补偿金;已提取风险补偿金的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用风险补偿金予以弥补,上述两种弥补亏损方法不得兼用。弥补亏损的方法需报经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友商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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