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2 19:02
利用联合优势节税方法 某电子器材公司,最近组织到一批国外先进的寻呼通信机,在国内预计销售利润额将很高。
该公司领导经过研究,决定必变目前的经营形式。公司主动与邮电局某三产企业联营,成立一个专门寻呼台,由三产企业与该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三产企业以寻呼网络投资,而电子公司则以该批寻呼机作为投资。该寻呼台经过电信管理部门批准正式开始营运,销售该批寻呼机并提供寻呼服务。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过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既销售寻呼器材,又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因单独销售寻呼器材,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单位,应缴纳增值税。
这样,经过联合,该电子器材公司与该三产企业各有获利:
1.电子器材公司销售该批寻呼器材,公按3%的营业税缴税,税负大大低于预计的缴纳增值税的税负;
2.邮电局下属三产企业通过与电子公司联合,开避了新的就业渠道,为下岗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双方相辅相成,各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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