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编辑推荐>详情页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2010-12-02 19:0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市局已于2008年6月2日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15号)文件。文件中对该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纸张、规格、价格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经研究,现将使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报关代理企业申请领购《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时,除提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携带的相关资料外,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 红褐色封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才能进行票种认定、核发《发票领购薄》。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一律不得领购《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友商网转载)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