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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2010-12-02 18:51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doc(194 KB)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文号: 财税[2008]117号
 

(友商网www.youshang.com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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