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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税: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月底前完成

2010-12-02 18:51

广东国税: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月底前完成        逾期未补办的按25%的税率计算预缴税款
  为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东莞市国税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此前未确认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在2008年9月30日以前,按规定补办相关的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25%的税率计算预缴税款。

  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企业的条件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市国税局要求,纳税人办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时须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上年度12个月职工工资表或工资签领表,以及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

  市国税部门表示,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当年度以后申报预缴期自行改按25%的税率累算缴足应预缴税额。当年新办企业在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时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

  据介绍,国税部门将在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结束后结合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对小型微利企业加强监管。此前已按有关通知确认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2008年度申报时办理备案手续;没有确认的,应在2008年9月30日以前,按规定补办相关的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25%的税率计算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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