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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召回“毒奶粉”的税务处理

2010-12-02 18:48

企业召回“毒奶粉”的税务处理

 
  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最新统计数据,截至9月23日上午9时,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共出动执法人员217.6万人次,检查奶制品经营主体600.7万户次,下架退市问题奶制品7074吨,共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31万件,为消费者退换奶制品614.5吨(其中奶粉576.3吨、液态奶38.2吨)。如此众多的毒奶粉,其税务处理不可小觑,

        涉税风险研究专家表示,对于“三鹿毒奶粉”事件中牵涉到的奶制品生产企业来说,召回和销毁问题产品虽然是出于质量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但这种情况下的销毁,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工艺损耗或保管中的挥发等合理的自然损耗,应当列入企业的非正常损失。这部分产品损失,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问题产品”应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的规定,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比如生产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等;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对于上述规定,企业应该理解和把握的是,在增值税方面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目的是要确定相关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对于一般企业的存货,如果仅是变质,但仍能以低价变现,由于产品仍未实际退出流通环节,因此,从理论上说其价值损失应视为正常损失。但“毒奶粉”事件牵涉的相关奶制品,不但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是属于变质后无可利用价值的产品,是必须要退出流通环节,作销毁处理的。也就是说,这些产品所包含的进项税没有了对应扣除的销项税额,且数量金额也比较大,如果不剔除其所包含的进项税,就侵蚀了应缴的增值税税额。而将其归为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则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损失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报批
 
  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13号令”第七条又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对比上述规定,“毒奶粉”事件中的召回产品,应该归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对于企业“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13号令”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13号令”第四条同时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因此,这里需要提醒相关奶制品企业,企业若有召回“问题奶粉”或其他奶制品,申请税前扣除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并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上报,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报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问题产品”代理商注意退货发票的处理
 
  在此次“毒奶粉”事件中,除了生产“问题产品”的企业损失惨重外,相关产业链上的代理商等经营机构也受到了牵连。那么,这些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召回产品的税务问题呢?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提醒,这些企业一旦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注意的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据此,企业需要注意,退货的前提条件是,红字专用发票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过认证,只有经过认证后,代理或购买方的税务机关才能开具《申请单》。如果这些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超过90天,应马上到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已超过90天没有认证,就不符合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要求,无法取得红字发票,抵减相关损失。

(友商网www.youshang.com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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