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2 14:05
如何做到消费税的反避税
(4)补缴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82,500
贷:银行存款382,500
[案例]山西活力喜烟厂共有正式职工1000名,生产喜力、万士两种牌号的卷烟。两年来生产销售形势一直很好。1997年12月10日,税务人员到该厂检查纳税事项。在审查“产品成本计算表”中发现该厂10月份废品损失2万元,11月废品损失3.5万元。查原始凭证,报损手续齐全,并有厂领导签字。报损原因是混入霉变烟叶,为维护企业声誉而销毁。损失成本已计入合格产品成本。报损理由、手续虽正当、齐全,但由于数额较大,为慎重起见,检查人员分头走访了有关人员。了解到该厂12月份给职工每人发万土卷烟5条。经查“应付福利费”、“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均没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并且据个别生产工人反映,该厂10月、11月根本没有报废卷烟。针对上述问题,财务主管人员道出实情。原来厂里为年末给职工搞福利、假报废品损失,将万士牌甲级卷烟5000条发给职工(注:虚增废品损失成本的卷烟已全部售出并结转了成本)。
在审查“产品销售收入”、“产成品”明细账时,发现该厂将喜力牌甲级卷烟100箱以每箱140元的价格降价售给力宝烟厂(该烟正常售价为1140元)。降价的原因是受潮而急需处理。企业已按乙类卷烟计提了消费税金。经调查仓库保管及有关人员,了解到企业发出的该批卷烟根本没有受潮,购货方是山西活力喜烟厂的协作厂家。针对这一情况,检查人员认真审核了“材料采购”明细账,发现有两批从力宝烟厂购进的原材料价格大大低于以往购进的价格。经核实,双方协作厂家,以优惠价格互相购进对方产品,以降低各自销售收入。
[案例解析]该厂采取瞒天过海之术,假报废品损失,发给职工自制的应税消费品,不计销售收入。既漏纳了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又增加了其他产品成本,减少了企业利润额,少纳了企业所得税。应补记销售收入12.5万元(即5000×25),并补缴消费税(其它各税略)5.625万元(即125000×45%)。虚增的废品损失成本5.5万元已销售并结转了成本,故不需再调整库存成本和产品销售成本。
假借受潮产品,以优惠价格卖给协作厂家的卷烟,因价格和等级降低而使计税销售收入及税率都低于实际,应按同类产品的正常销售价格补记销售收入10万元[即(1140-140)×100],并按正常销售价格补记销售收入与甲类卷烟的税率计算应纳消费消费税额。其应补缴消费税为4.57万元(即1140×100×45%-140×100×40%),其他税金略。对低价购进的原材料,可按以往购进的价格调增库存材料成本,若已领用还要相应调增“生产成本”和“产成品”成本,并通知对方厂家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增该厂的增值税。
山西活力喜卷烟厂共应补记销售收入22.5万元(即125000+100000),应补缴消费税10.195万元(即56250+45700)。因上述行为均属偷税行为,按《征管法》规定,可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可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补税及调整账项的会计分录如下:
(1)调整销售收入:
借:应付福利费125,000
应收账款1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225,000
(2)调增库存材料等成本:
借:原材料×××
生产成本×××
产成品×××
贷:应付账款×××
(3)补提补缴消费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1,950
贷:银行存款101,95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01,9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1,950
[案例]星丰县珠宝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的国营珠宝公司。
1995年12月,县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审核该珠宝公司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情况时,发现企业1995年度各类金银首饰、珠宝的产销量都比1994年有所上升,但申报的应交消费税却下降了9万元。于是提请稽查分局对该企业1995年度缴纳消费税情况进行检查。
稽查分局根据申报表中发现的疑点对该企业进行了调账检查。百先检查了该企业金银首饰的销售计税情况,该企业销售收入账户记载金银首饰销售额400万元,但却未申报缴纳消费税。企业会计人员称,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不用缴纳消费税。按照国税发[1994]267号文《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稽查人员对该企业的金银首饰销售业务逐笔进行了核查,查实具有《许可证》及《证明单》可以不计税的销售额只有300万元,尚有100万元的销售额无“两证”,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5万元。
税务人员又对该企业宝石销售计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实该企业全年宝石销售额85万元,企业计提消费税时,没按宝石适用税率10%计提消费税,而是按金银首饰5%计提了消费税4.25万元。
[案例解析]该珠宝公司混淆应税消费税品征免界限,错误使用适用税率,偷逃税款。在对金银首饰进行税务稽查时,应注意税法的具体规定,区分零售业务和非零售业务的界限,以确定哪些金银首饰销售业务需要缴纳消费税,哪些不需要,防止纳税人混淆征免界限,偷逃税款。
县国税局认为,该企业采用混淆金银首饰批零界限,故意错用税率的方法少缴应纳税款,属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按照《征管法》第40条之规定已构成偷税,决定除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9.25万元外,对其偷税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处理决定下达后,企业及时补缴了税款、罚款,并及时做了相应账务调整:
(1)补提消费税: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9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92,500
(2)补缴税款、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92,50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50,000
贷:银行存款1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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