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1 17:47
产品自产自用是否视同销售
问:一个竹地板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新建办公室地板铺设,该业务是否归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该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办公室地板铺设,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该竹地板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新建办公室,属于发生了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一篇:打响中小企业保卫战
下一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