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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资本金汇兑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2010-12-01 17:20

外币资本金汇兑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上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公司投资者以外币投入资本金,结汇时因合同约定汇率与实际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不同而产生汇兑损失,在财务和税收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第002号)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银行存款”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贷“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借或贷“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银行存款”科目,贷“实收资本”科目。

  据此,上述公司的汇兑损失应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外币资本金产生的汇兑损失不得在税前列支,申报时也无须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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