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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指南

2010-12-01 16:57

一般纳税人认定指南


  1、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报告;

  2、年度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3、正式认定时如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证件、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审阅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齐全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四、核准

  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按照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1、对新办企业和已开业满12个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同意认定申请的,将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退回纳税人。

  2、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同意转正的,通知纳税人办理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的缴销。

  3、对同意认定申请的,如不是新办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签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如为新办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戳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必须每年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年审,不申请年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按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

  一、申请

  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年审公告期限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并附报如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二、审核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按照下列条件进行审核:

  (1)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限额标准;

  (2)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3)有无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4)有无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有无连续3个月被列入《逾期未申报清册》或连续6个月被纳入《申报异常户清册》中;

  (6)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年审结果的处理

  1、对经批准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章。

  2、对符合上述条件第1条和有不符合上述条件第2条至第6条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领取《限期整改通知书》。处于整改期间的纳税人,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按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

  3、对有不符合上述条件第1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批准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向纳税人制发《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决定书》。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如果为防伪税控企业,还应缴回金税卡、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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