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新政策实现三大减除
三、不征税收入可以直接自实际利润额扣除 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这部分收入在会计核算中,有的并入会计利润进行核算,有的作为负债项目管理。此次修订,允许将已经计利润总额的该部分不征税收入各除,对纳税人非常有利。当然将有关不征税收入纳入负债管理的纳税人应当注意,如果该部分收入并未纳入会计利润总额则不得减除。
以民航机场建设费为例。我国现行民般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采取的是乘客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的方式,机场建设费在机票价外单列项目反映,并由实际承运的航空运输企业负责代收。国内运输航空公司代征代缴机场费时,应在“应缴税费”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明细科目。航空运输企业按规定标准代收机场费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根据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开具的账单上缴机场费时,借记“应缴税费——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显然,航空运输企业业代收的机场费虽然属于不征税收入,但是并未纳入会计利润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实际利润额”时也不得重复减除。
四、允许免税收入在实际利润中减除 国税函635号允许纳税人在预缴申报的实际利润中减除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于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免税收入主要有:
一是法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得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得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这里被减记扣除的10%部分的收入实际上也是免税收入。
二是专项免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作为专项优惠规定了以下一些免税收入:①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及对证券投资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暂不征收”虽无法界定到底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但并不妨碍有关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利润中扣除。②软件生产企业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通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对预缴申报的影响效果是一样的。
纳税人应当同时关注财税[2008]1号允许继续执行到期的六类16项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含的免税收入,在有效期内亦可按国税函635号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2008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规定,对汶川地震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无论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都需要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最新出台的有关税务文件,明确其属性,从而在预缴纳期间及时减除,减纳税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