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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企业纳税秘籍

2010-12-01 16:45

创业板企业纳税秘籍


  鉴于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具有的优惠待遇,《通知》中对适用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的条件有严格的规定。具体包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纵观以上条件,主要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重组资产的份额较大,如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均要求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二是重组资产的支付对价中股份支付所占的比重较大,如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三是企业重组后经营具有连续性,四是取得重组股份支付的股东具有连续性。这充分体现出享受重组税收特殊待遇的企业务必是涉及重组资产数额较大、资产寻求优化配置的企业,而不是仅限于小部分资产置换的或以避税为目的的企业。因此,企业在上市中的资本运作时,应该根据《通知》的要求,关注重组资产所占总资产的份额,以及股权支付的比例,尤其在反向收购中,充分利用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优惠。

  股票交易

  买卖创业板上市企业还需要关注其中涉及的证券交易税和所得税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1‰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但是以上证券交易税政策适用于所有证券(股票)的交易,如果要鼓励创业板上市企业的股票交易,应该在印花税上给予一定的优惠,甚至暂时免征印花税。

  对于买卖创业板上市企业股票的所得,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政策。作为个人买卖股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的税目有两个:一是送红股、派现等行为作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暂时免征。作为法人买卖股票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均需要纳税。但如果是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但此处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专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连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此在购买创业板上市企业股票短期持有后出售,是不能满足以上免税条件的。此外,如果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所获得的股息所得则按照10%的预提税率征收。

  交易主体的差异在营业税上反映出税负也不一样。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及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而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的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创业板上市企业股票的交易需要考虑交易的主体设计。

  风险所在

  一、营运资金紧张导致延期纳税的风险

  某些创业板上市企业在上市前存在由于营运资金紧张,导致延期缴纳增值税或所得税等,并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滞纳金的情形。如金亚科技(300028)曾在2007~2009年由于延期缴税需缴纳滞纳金达数百万元,上市后延期纳税的风险依然存在。如果因此被税务机关处于行政处罚,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将来的增发、配股等再融资或发行公司债券产生不利影响。

  二、依赖税收优惠政策给经营成果带来一定的风险

  1.多数创业板上市企业由于其产品或技术的创新性,一般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所得税优惠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做了很大的贡献,然而,高新技术企业每三年评定一次,将来创业板上市公司一旦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不再享受低税率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对该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2.某些电子类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除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外,还享受一些流转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如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之前,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软件生产类创业板上市公司企业每年所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对公司的净利润做出了很大贡献[如机器人(300024)、金亚科技(300028)],同时也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由于依赖该优惠政策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即:随着该政策在2010年到期,国家有可能取消该类优惠政策;也有可能继续实施该类政策,但调整享受该类政策的标准,公司无法满足新的标准;还有可能该优惠政策和享受标准未发生变化,然而公司不能继续被评为软件企业而无法享受该税收优惠。

  诸如此类的对税收优惠的依赖,将给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三、财务和税务处理不规范带来的税务风险

  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规模大都不是很大,或者在成立时规模较小。小规模企业可能存在着企业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时不规范操作、对成本费用的处理不准确等的问题,如存在不合规的发票甚至白条入账的情况,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可能对该企业予以处罚,而该处罚就可能成为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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