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驭高管之道
重要的非货币激励 无论是薪酬激励,还是股权激励,都是货币层面的激励。当货币激励达到一定程度时,其边际效用将趋减,甚至近乎于零。因此,企业在货币激励达到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水平时,非货币激励必须提升为更为重要的激励手段。非货币激励的基础是人,是社会人。人不仅有追求收入的动机和需求,更具有社会性的需求,他在生活工作中还需要得到友谊、安全、尊重和归属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组织的归属感比经济报酬更能激励人的行为。
非货币激励可以是一句发自内心的问候、劳累中的一句叮咛,还可以是公开的表扬,一次带薪的长假。但无论如何,非货币激励都是基于对激励对象的充分了解,围绕着成就、信任与认可、工作内容、责任、业绩、个人成长等来设计的。对于许多优秀经理人而言,一个可以充分施展拳脚、尽情施展才华、实现抱负而不处处受钳制的经理人舞台是其最为看重的。如果没有这个平台,即使有再高的薪酬和期权,他们也会选择离开。李开复毅然放弃1400万美元的期权和股票而离开Google,之前的王怀南、周韶宁也在Google中国没待满两年就离开了,恐怕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此。
给高管设定法律义务
高管人员是日常行政事务的决策者,掌握着核心的信息和资源,相信高管人员带着客户、牵着员工转投他人或自立门户对所有者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噩梦。所以,企业的所有者总是追求更强势的约束条款强化高管的法律义务,提高其违约风险。在当下,最重要的便是给公司高管设定法律义务。
高管的法律义务主要来源于三方面:一是来源于《公司法》的忠实、勤勉义务;二是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三是基于《合同法》的其他约定义务。基于《公司法》的忠实、勤勉义务应当在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和体现。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劳动义务、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则须通过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中予以体现。高管的薪酬跟业绩挂钩,高管须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利用公司商业秘密牟利,高管在离职后的一定时期内(最长不超过2年)和地区内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否则必须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基于合同的其他约定义务则主要指在股权激励协议中的约定,如果高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或转让人有权解除协议,无偿收回股权。
第三条路径 中国现在的很多蜚声国际、业绩卓著的大企业例如海尔、联想等都还在第一代管理层的领航之下,这些企业家大多临危受命,靠企业家个人能力挽狂澜于既倒,彼时往往容易形成也需要决策和权威的高度集中。但这样的企业还不能说是成熟的,柳传志的复出也许是个警示。现在我国刚崭露头角的企业都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一旦第一任企业家离开,继任者是甘于萧规曹随,让管理模式制度化,还是急于创造个人政绩,建立自己的王朝,关系着企业能否在激烈竞争中走向成熟。如果离开了张瑞敏的海尔、离开了柳传志的联想、离开了马云的阿里巴巴,能够像没有了杰克·韦尔奇的GE、没有了格林伯格的AIG,像传承了无数代的P&G、肯德基、麦当劳,在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和管理模式的护航下稳定运营,那才标志着中国的这些排头企业真正以成人姿态登上全球舞台了。江山易主就朝纲大乱,是中国组织的通病,或许通过对为什么千年古刹易得、百年老店难求的考问可以给我们些许启示。
从这个意义上讲,高管人员的流动未必就是灾难,事实上在现代社会这也是很自然的现象,既然如此,企业所有者不如抱持更广的胸怀和更高的眼界,不限制甚至鼓励、支持本公司的员工到市场上发展,成为良性竞争的对手或合作伙伴,甚至可以是投资对象,将不可避免的损失转化为另一种收获,岂非更高境界?一个优秀的企业可以把向社会输出人才当作自己的社会责任。高管的离职究竟是华丽转身还是黯然退场尚未可知,即便是人去楼空的企业未来是福是祸亦难断言。关于管理者离职的争论不会休止,而对于那些意味深长的转身我们也只有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