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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展考试”业务收入应缴营业税

2010-12-01 16:09

“合作开展考试”业务收入应缴营业税  问:我是一家省级教育机构的财务人员,目前取得了一笔与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合作开展的考试业务收入。请问,这笔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上述合作开展的考试业务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2号)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合作费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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