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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计算中的扣除项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010-12-01 16:00

企业所得税计算中的扣除项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例如,某企业第一年收入100万,实际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5万,则第一年可以扣除的标准为100×15%=15万;纳税调整增加10万,但该10万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假如第二年收入500万,实际广告支出60万,扣除标准为500×15%=75万。60万小于75万,60万元可以全部扣除。同时上一年结转而来的10万也可以扣除,实际扣除70万。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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