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影响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负
C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500×10%=50(万元)。
3.A公司和C公司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8.56万元(158.56+50)。
上述案例中,假如A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先把被投资企业B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再转让,则A、C两公司各自纳税情况将完全不同。
接上例,某境外A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先将B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再以3500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转让给香港C公司。
1.境外A公司取得B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所得税计算。
A公司在分配B公司2008年以前的未分配利润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分配2008年以后的未分配利润将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500×10%=50(万元)。
2.境外A公司转让股权时的企业所得税计算。
由于A公司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为美元,则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均以美元计算。股权转让当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1∶6.8287。股权转让价3500万人民币折算为512.54万美元,股权转让成本500万美元。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512.54-500=12.54(万美元)。
股权转让所得税=12.54×10%×6.8287=8.56(万元)。
3.实行先分配后转让后,只有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8.56万元(50+8.56),香港C公司则由于股权转让价中未包含有未能分配的利润,不存在受让后因分配受让前产生的未分配利润而缴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的股权时,如被投资企业账上有税后未能分配的利润时,先分配再转让将对转让双方有利。从上述案例可知,境外A公司股权转让前如将B公司的税后利润先分配再转让比直接转让将少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158.56-58.56),香港C公司也因此将少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可见,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将会直接影响非居民企业未来股权转让策略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