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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履行也必须缴印花税

2010-12-01 15:44

合同不履行也必须缴印花税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局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部分合同没有缴印花税。税务干部在了解情况时得知,该公司签订合同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供货方单方面提高了价格,公司因无法承受而取消合同,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对于已取消的合同,税务干部要求该公司补缴这些合同的印花税。

  对此,公司的财务人员不能够理解,他认为合同已经作废并没有履行,不应该缴纳印花税,于是他打电话给南京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想得到确切答复。

  坐席员告诉该财务人员,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因此,税务干部要求上述公司缴纳印花税是正确的。因为就合同而言,只要双方签订了应税合同,那么就应该在合同签订后申报缴纳印花税,而与该合同的作废以及是否履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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