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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本市内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2010-11-08 16:0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本市内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5 生效日期: 1999-07-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统一换发本市内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和原则
  (一)换证范围
  1、凡从事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外地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及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各种内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文规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2、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资单位和个人,应在税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内资单位和个人,目前暂不要求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原则
  1、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属于中央税收收入部分的内资纳税人换发或核发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对缴纳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等属于地方税收收入部分的内资纳税人换发地税税务登记证件;对属于既缴纳属于中央税收收入又缴纳属于地方税收收入的部分内资纳税人换发国税、地税两种税务登记证件。
  2、对由于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引起缴纳属于中央税收收入或地方税收收入发生变化的内资纳税人,应相应增发或注销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件。
  3、对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的内资纳税人换发或核发税务登记证;对上述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其他内资纳税人一律换发注册税务登记证。
  4、在本市范围内的内资纳税人其总、分支机构不论跨区、县还是在同区、县的,均应办理税务登记,上述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注册税务登记证由主管其总机构的税务机关换发。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名称、种类和内容
  税务登记证件的名称分别为: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分别为:国税和地税。每种证件均包括正本和副本。税务登记证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期限、证件有效期限、税务登记号、发证税务机关(盖章)等。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还包括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等;税务登记证件副本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包括验证记录(两栏)等。

  三、换证时间、程序和方式
  (一)换证时间
  本市的换证时间从1999年7月15日起至1999年10月31日止,各税务(分)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妥善安排。
  (二) 换证程序
  应予换证的内资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准确、完整地予以填写后,连同下列证件、证明、资料等一并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证书以及其他批准单位设立的证书、文件、证明。
  3、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和IC卡(对1998年12月31日之前颁发的代码证书必须有'99代码验证'防伪标志)。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
  6、个体工商业户的业主、合伙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
  7、基本帐户开户行、纳税专户开户行以及其他开户行的证件、证明。
  8、验资报告。
  9、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承包、租赁证明。
  10、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11、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件。
  12、财政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证明。
  另外,分支机构在办理换证时,必须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等批准单位设立的证件、证明以及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在提供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时,应准备好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除原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销毁和《税务登记表》留存两份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原件、复印件与《税务登记表》填写的内容核对准确无误后,原件以及一份《税务登记表》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换证方式
  本次税务登记换证采取“分局受理、市局审核”的方式,即换证资料由分局受理初审后录入电脑,再将电脑资料和打印出来的《户管清单》传送到市局,市局进行审核,并确认应予核发证件数量后,将证件发放给分局,由分局办理具体的换证事项。
  纳税人新办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因纳税人注销登记和税务机关打印证件出错而作废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回收等的办理程序、领证办法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市局在本次换证时,增加了《税务登记表附表》,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隶属关系、征管方式和地税收入入库情况等。该表一式二份,适用于除个体工商业户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后,负责填写该表和将该表的所有信息录入电脑,并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一份《税务登记表附表》上报市局,另外一份留存。今后,凡纳税人新办登记以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均要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税务登记号和税务管理码的编制
  (一)税务登记号的编制
  本次换证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号。对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号有重号的,可在其现有身份证号之后增加码位:具体是按其不同的营业执照核发不同的税务登记证件时,在其身份证号第15位之后增加横线和1位数字。例如,某个体工商业户有甲、乙、丙不同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场所,其身份证号为123456789012345,则其税务登记分别为123456789012345-1、 123456789012345-2 、 123456789012345-3。
  (二)税务管理码的编制
  考虑到各税务分局内部的管理需要,市局决定仍旧恢复税务管理码的编制,但该号码将不再打印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其具体编码规则如下:
  税务管理码共19位,第1至6位与税务登记号前6位相同,皆为税务机关管辖码,第7至9位为登记注册类型代码,第10至12位为所属行业代码,第13至14位为所别代码,第15至19位为自然顺序号。
  登记注册类型按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事宜的通知〉和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征[1998]40号〉规定的种类和代码编制。
  所属行业类型及代码按下述口径编制:农林牧渔业(a00),采掘业(b00),制造业(c00),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00),建筑业(e00),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f00),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g00),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h00),金融、保险业(i00),房地产业(j00),社会服务业(k00),科教文卫业(l00),其他行业(m00)。

  五、税务登记的收费、原税务登记证件等的销毁、工本管理费的结算和定额收据的使用。
  (一)税务登记的换证、新办、变更、补办收费必须严格按市财政局、物价局的规定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本次换证收回的旧证、塑套等由各单位自行销毁。
  (三)在1999年7月底之前,各单位应将核发旧证后收取的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结清上缴市局。本次换证和今后核发新证收取的工本管理费与换证前的帐务应分开核算,并使用市局统一发放的新的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定额收据。

  六、其他事项。
  (一)加强税务登记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
  各单位必须将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地输入电脑、不得遗漏。市局将加强审核,同时通过本次换证工作,对市局的户管核准制度作一次检验。
  (二)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市局已根据各单位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反映的问题,对《税务登记表》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总局的要求,换证工作要在10月底之前结束。因此,本次换证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加强本次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有一位分管局长具体负责。
  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首先要求内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弄懂弄通,再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特别要注重本次换证与以往不同的内容。
  (三)密切部门配合,清查漏征漏管户。
  各单位要加强同工商、人事、民政、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结合本次换证工作,清理漏征管户;同时要加强服务意识,方便纳税人换证工作;
  (四)各单位应在每月10日之前将《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和《本市税务换证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并在1999年11月20日之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市局。
  (五)各单位在换证工作中应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以确保换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二:《本市税务换证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三:《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略)

附件四:《税务登记表附表》(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略)

附件五:《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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