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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工商部门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2010-11-08 16:03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工商部门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1 生效日期: 2000-04-11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2000]104号

黄冈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猪肉、蔬菜管理问题的请示》(黄价字[1999]2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中《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及《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凡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无论其从事什么经营活动均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个体工商户进集贸市场进行交易的,除交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之外,还应缴纳“集贸市场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工商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5号)规定,进集贸市场进行交易的个体工商户的两费应合并征收。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的规定,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因此,目前个体工商户进集贸市场经营的,两费合并征收后的收费标准应降为按不超过营业额的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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