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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鼓励城镇待业青年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到个体、私营企业就业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2010-11-08 15:47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鼓励城镇待业青年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到个体、私营企业就业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89-07-28 生效日期: 1989-07-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服发字[1989]313号
 
各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公安局、公安交通大、中队:.
  为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三结合”的就业方针,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城镇待业青年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去就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为本市城镇待业青年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积极提供咨询服务。待业青年只要具备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规定条件,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并尽量简化手续,缩短办照时间。
  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规划、安排市场内个体经营场地和分配摊群市场个体摊位时,本着先指定地点,后办照的原则,优先考虑本市城镇待业青年,适当给予照顾。
  三、区、县税务管理机关对本市城镇待业青年初次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独自经营饮食、服务、修理、服装零活加工、小副食、小百货等行业,自取得收入的月份起,经批准给予一年减征50%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照顾。
  四、区、县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调节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受雇职工中本市与外地劳动力的比重。严格审批外省市人员受雇数量,优先推荐本市城镇待业青年,为他们自愿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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