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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2010-11-08 15:45

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08 生效日期: 1988-06-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按原规定收费办理换发新营业执照的不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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