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8 15:44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关于防治非典期间个体工商户申请减免房屋租金认定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30 生效日期: 2003-06-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发布文号: 京商发[2003]36号
市属商业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14号)精神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防控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减免房屋租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425号)规定,做好防治非典期间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工作, 租赁双方要本着“损失分担,共渡难关”的原则,协商解决房屋租金,如需经过认定,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商业、服务业、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承租市及区县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国有资产控股50%以上的单位或企业出租的经营性房屋,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申请减免房屋租金的认定工作,原则上适用市商委印发的《防治非典期间企业申请减免房屋租金认定程序规定》(京商发〔2003〕27号),由承租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具体负责认定。
二、由承租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私营个体经济协会负责出具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的证明文件,对个体工商户比较集中的经营场所可统一办理,并负责到承租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商委(经贸委)办理认定手续,同时做好办理减免房屋租金数额的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数据报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三、办理认定手续除提交经营状况证明文件外,还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减免房屋租金的书面申请。承租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出租的经营性房屋,需说明房屋出租企业国有资产控股情况;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其他资料。
四、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私营个体经济协会要加强衔接与沟通,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做好政策的落实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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