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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关于在全省统一2000年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工本费的报告》的复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2010-11-08 15:44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关于在全省统一2000年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工本费的报告》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6 生效日期: 1999-11-26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行事[1999]421号
  贵州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在全省统一2000年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工本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是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规定,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根据以上规定,我局与财政厅按照(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原则,结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实际发生的费用,核定其收费标准。
  至于你局要求的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工本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附件(二)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
  因此,工商部门在对个体工商户重新登记换照收取的工本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应严格按(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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