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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私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2010-11-08 15:43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私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2 生效日期: 2007-01-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海政[2007]3号

《厦门市海沧区私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费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海沧区私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费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扶持本辖区居民投资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海沧区政府鼓励本辖区居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私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扩大经营业务进行融资,并对融资担保费给予补贴。

    第三条 享受融资担保费补贴的担保融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融资项目符合海沧区产业政策;
  (二)由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融资担保费补贴标准为单个融资项目实际支付给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费的50%。

    第五条 申请担保费补贴的私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 融资担保费补贴的申请时间为每月前7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材料齐全)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条 私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融资担保费补贴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沧区私营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费补贴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贷款担保合同复印件;
  (四)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已支付的融资担保费票据复印件;
  (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七)必要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八条 私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费补贴资金从区财政扶持民营企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申请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融资担保费补贴。违反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后果,区政府收回其融资担保费补贴,并永久取消其申请融资担保费补贴的资格。

    第十条 海沧区政府鼓励在厦门市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对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并对当年海沧区域内担保日均发生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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