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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换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2010-11-08 15:37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换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7 生效日期: 1999-12-0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1999]489号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换发有关收费问题的函”收悉。你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做好换照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第92号)精神从2000年1月1日起在全区换发启用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确保换照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1998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换发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每证20元执行,对在1999年1月1日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此次换证时减半收取,即每证10元。

  二、对个体工商户自愿要求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的,每本收取成本费3元;自愿要求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镜框的每个收取成本费13元。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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