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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加镶外框收费标准的批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2010-11-08 15:37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加镶外框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4 生效日期: 2002-12-24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2]249号
沈阳市工商事务咨询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继续执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外框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个体工商户登记和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辽工商发[2000]42号)文件有关发放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加镶外框收费标准,经一年的试行,费用适中,社会反应正常。经研究,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加镶外框收费标准正式批复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加镶外框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以用户自愿为原则。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加镶外框价格每个不超过20元(包括正本打字、正本镶装、外框在内)。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实行加镶外框后,原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正本实行的塑封收费停止执行。
  此批复从试行期满之日起执行,你单位持此文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标准,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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