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8 13:09
纵观用人单位的工资奖金甚至福利制度,特别是工资奖金与效益挂钩的企业管理制度,将年终奖写入企业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的例子举不胜举。但是企业在设定年终奖的时候,却忽视了给年终奖一个清楚的定义和一套完备的计发条件。
一个清楚的定义和一套完备的计发条件对奖金的设定尤为重要。首先,企业设定年终奖的初衷有的是为了鼓励对企业高度忠诚的员工,有的是为了彰显企业文化, 体现人文关怀,有的是为了调动员工下一年度的工作积极性,还有的是为了对员工已取得工作业绩的奖励,等等。将实现各种目的的奖励统一命名为年终奖显然过于 程式化,不能准确体现奖励的性质和目的,针对不同性质的奖励而设定不同名称和定义的奖励才是企业的明智之选。其次, “奖”与“惩”自古一直是相伴而生,有奖就应有惩,没有区别的奖励必然起不到 “奖励”的作用。企业设定年终奖,应当明确奖金的支付人员范围和支付条件,少奖或不奖就成为一种“惩”,不要让年终 “奖”变为年终 “工资”,成为企业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当年终奖的定义和计发条件都清楚完备时,企业处理类似的纠纷就会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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