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5 14:15
日前,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年终奖不能当作“留人奖”。
这个“提醒”很重要。由此,笔者想到了涉及年终奖的另外一个普遍存在的,在某种程度上说更为不公的问题,就是许多用人单位不给“临时工”发年终奖。
不给“临时工”发年终奖的现象,不仅相当普遍,而且由来已久,成了一条“顺理成章”、“天经地义”的潜规则。计划经济时代都是这样做的,每到年终,编制内的“正式工”皆大欢喜,年终奖人人有份,“临时工”则只能眼馋伤心。时过境迁,从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用工制度进行了 根本性的改革,废除了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用工形式,统一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只要是签订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并领取报酬的劳动者,就都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就都应该依法享有经济上同工同酬、政治上一视同仁的权利。从法律层面上说,“临时工”概念已退出了历史舞台,寿终正寝了。
然而,在现时社会中,在不少用人单位“临时工”的管理模式依然阴魂不散,伤害了一部分员工的感情,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譬如,原来由劳动人事部门履行录用手续的人员被视为“正式工”;近年新进来的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等则被视为“临时工”,是单位的“二等公民”,从来没有领年终奖的份。前几天,笔者去某公有企业采访发现,该单位一共不到200 人,竟有20多人被打入“另册”,是“临时工”,其中大专毕业生13人。所谓的“正式工”可以领到1000至3000元不等的年终奖,常年休息在家者也可 领800元,而被扣上“临时工”帽子的员工们却分文没有。问之何故,答曰:“临时工历来没有年终奖,这是惯例。”
这个悖时悖法的“惯例”不能再延继了,必须废止!道理很简单,因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范畴。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只要是企业的员工,“正式”的也罢,“临时”的也罢,凡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对所谓的“临时工”不发年终奖的做法,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是一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强制用人单位根除歧视所谓“临时工”的惯病和痼疾,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广泛宣传法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宣传用工“一体化”。同时,加 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不给所谓“临时工”发年终奖的行为,以侵权论处,责令限期补发;对情节严重者,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此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还应及时受理和裁决有关年终奖的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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