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0 20:19
企业所得税前亏损弥补,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而企业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必须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的政策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先填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向税务机关写出书面申请税前亏损弥补的报告,经基层管理(或征管)分局调查核实,上报县税局税政科审核认定,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的权限,由有权批准的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享受这个优惠政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而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亏损弥补中由于对政策不清,从而出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有关的主要政策
1、国税发(1994)250号,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是指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2、《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
3、财税字(1994)009规定,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对企业1993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亏损按新税法执行,以前发生的按原规定执行。
4、财税字(1995)22号外贸企业的亏损弥补,对税改前三年(即1991年以后)的亏损,在执行新税法后,比照原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弥补期限为三年。
5、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投资方企业的亏损,用分回利润弥补。
6、云国税所字(1995)73号规定,有财政亏损补贴的,应按相抵后的金额确定,不能享受双重照顾,弥补亏损的审批权限,纳税人年度内弥补亏损额在50万元以下,金融保险20万元以下由县、市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金融保险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由地、州、市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上,金融保险50万元以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一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这几年的税务稽查中,企业所得税前亏损弥补中对政策理解有误,出现少缴企业所得税,主要发生情况有以下几种:
1、对企业亏损的含义理解有误,税法所指亏损是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而企业往往将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作为弥补的基数,多弥补了上年亏损;
2、在当年申报亏损弥数额时应按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在申报亏损弥补时按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利润数申报,对企业自行调增、调减的利润未考虑,造成少申报(或多申报)亏损弥补,特别是调增利润少申报亏损弥补,也忘了申报企业所得税,如某企业2000年度实现利润10万元,企业按税法规定调增计税所得额10万元;上年亏损4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亏损弥补10万元已批准,企业纳税申服时计税所得额10万元未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10×33%=3.3万元。
3、企业当年发生亏损,企业往往认为都不存在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忘了申报企业所得税,上年有亏损的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亏损弥补,而企业当年发生亏损,如果调增利润和调减利润余额大于当年亏损,就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如某企业当年亏损5万元,按税法规定企业工资、利费费等超标准列支,当年企业自行调增计税所得额15万元,无调减计税所得额,则当年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计税所得额为10万元,而企业往往不申报,上年有亏损的向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亏损弥补,少缴企业所得税:10万×33%=3.3万元;
针对以上发生的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几种情况,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和检查:
1、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年度亏损的管理、审查、认定工作,管理(征管)分局加强调查核实,县局税政科严格把关,搞好审查、认定工作。
2、纳税人的亏损,须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方能弥补,未经审核的不得自行在税前弥补;
3、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单位年度亏损和弥补亏损档案,即《弥补亏损企业年度分户账》,并按分户账所列项目认真填写;
4、加强对纳税人发生亏损税前弥补的检查或税务稽查,一是认真审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检查其申报的税前亏损数是否正确,二是检查企业和税务机关建立的《弥补亏损企业年度分账》,看企业申报数是否正确,对未建立分户账的要对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各种检查认真核实,对税务机关查增的计税所得,不得增加弥补亏损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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