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0 20:13
江苏省南京市国税白下分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有些企业对已查出的偷漏税款,补税后只作补税的账务处理,而对查出的问题或少报销售收入或多抵扣进项税款,不作账务处理,其结果造成再次偷税。如某企业查出少报销售收入1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1700元,罚款1倍,该企业已补缴税款和罚款,作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已交税金 1700元
营业外支出——罚款 1700元
贷:银行存款 3400元
忽视了少报销售收入的账务调整。又如某企业查出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1360元,税务部门要求其补税并缴纳滞纳金272元,该企业已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作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已交税金 1360元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272元
贷:银行存款 1632元
未作调减增值税进项税的账务处理。以上两例其结果在缴纳税款后次月又造成重复偷税。因为增值税的缴纳是应交税金账户的贷方大于借方时才需缴纳税款,如借方大于贷方时不需缴税,其差额作为下月留抵。以上两例未作应交税金账户的贷方调增或借方调减,而只作了补交税款的账务处理——“应交税金”借方增加,所以说,补交的税款次月又进入抵扣,结果造成再次偷税。以上两例正确的做法应是在除作补缴款的账务处理外,还应对其查出问题进行调账。
例1应作:
借: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11700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收入) 10000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1700元
例2应作:
借:固定资产 1360元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1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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