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0 20:12
为使企业更好理解和掌握申报时限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规范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在这里再次提醒: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 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申报时限规定:
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180天内(不包括六种情形的企业、六种情形的出口企业应在单证齐全正式申报时就提供核销单),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 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 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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