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0 20:12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并且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此外,企业以前年度已提并作纳税调增的各项准备(在附表四“纳税调整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26至30行反映),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第7行“坏账准备”和第13行“呆账准备金”属于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但要受到税法规定的标准限制,但会计处理上低于税法标准时,即会计增提小于税法增提、或会计减提大于税法减提时,允许作纳税调减。纳税调减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第6行第3列为负数时的绝对值和附表十四(2)“本期申报的呆账准备纳税调整额”为负数时的绝对值。
除税法规定允许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以外的其他各项准备,在本纳税年度转回、转销而减提准备金的,且在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允许在本年纳税调减,包括因处置资产而冲销减值准备形成的纳税调减额。其中,第14行“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的纳税调减金额等于附表十四(3)第29行3列负数合计数的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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