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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的错漏账目的调整【税务稽查调整】

2010-10-20 20:12

  对属于以前年度的的错漏问题,因为财务决算已结束,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已结账轧平无余额,错漏账目的调整,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相关账户一一进行调整,一般在当年的“以前年度的损益调整”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及相关的对应科目进行调整。若检查期和结算期之间时间间隔较长的,可直接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调整和相关的对应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可不再调整,以不影响当年的营业利润。对查补(退)的以前年度的增值税,为不至混淆当年度的的欠税和留抵税额,应直接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调整。

  例:年度的决算后,查获芦溪酒厂上年10月份销售粮食白酒10吨,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计价款1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7000元,该批产品成本价70000元,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5%,企业记账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0元

   贷:库存商品   117000元

  从本例不难看出,企业外销售粮食白酒末作销售处理,以价税合计金额直接冲减库存商品,既漏记了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和消费税,又多冲减了库存商品成本,影响所得税的正确计算和缴纳。因上述错漏是在企业年度的决算后检查发现的,上年度的的“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金及附加”账户均已结平,就不能再在本年度的的 “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账户上反映。因此,应作调整为

  借:库存商品   47000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7000元

   ——应交消费税  25000元

  借:所得税   165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元

  这样调账,既跨越了过渡性及经营性收入类账户,又调实了延续性账户“库存商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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