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0 20:11
近日,在某纺织厂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有一笔2004年4月份非申报期缴纳的24000元增值税。经进一步检查,原来2004年4月税务评估人员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当年二月份购进一台机器设备,应计入固定资产设备成本的24000元进项税,企业已申报抵扣。评估人员评估后,企业在当月补申报缴纳。
由于该笔税款企业记帐时没有调帐,缴款时直接计入“应缴税款”帐户,企业在以后的申报中,将补缴的24000元早已抵减完毕,致使评估人员的评估劳动成为“无用功”。
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税务人员在对企业的检查、评估中,对查补的税款没有进行帐务调整。如对查出是进项税超范围抵扣的,要帮助企业做好调帐会计分录,借记“固定资产”、“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如是隐瞒销售收入,则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生产成本”、“应收帐款”等会计科目,贷记“应缴税款”科目等等。总之,按照检查出的偷税的不同项目,分别记入不同的科目。因此,笔者建议税务人员在检查、评估后一定要帮助企业做好调帐分录,并督促企业登记入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查补的税款不致于前查后补再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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