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0 20:0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之规定,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所属稽查局具有税务稽查管理和税务稽查执法双重职 责,对内从事税务稽查管理工作,对外独立行使税务稽查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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