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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股的账务处理及其会计制度 【会计疑难处理】

2010-10-20 20:04

  [摘 要]库存股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介绍了国外关于库存股的法律规定和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库存股的特点,分别阐述了库存股账务处理过程中的确认、计量、记录、列报和披露及其相关的会计制度规定。

  [关键词]库存股;账务处理;会计制度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存股”保留,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存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库存股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发展由来已久,我国发展相对比较缓慢,实施库存股制度为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提供了股票来源,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又会带来增加市场风险等负面影响。库存股制度并非绝对的“灵丹妙药”,必须健全库存股制度的相关制度,避免库存股制度遭滥用或将被滥用的机会降至最低。我国自从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对股票回购的规定作了相应的放松之后,一系列的关于库存股制度逐步出台,本文将结合我国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就库存股的账务处理及其会计制度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库存股账务处理的制度基础

  库存股制度的法律规定在各国均存在较大的差异,美国的法律规定,公司以库存股方式持有期间一般没有资格领取股息,亦没有表决权,这些股份可以用这些股份可以用作红股、雇员股份计划或在收购时使用,但却不可再出售予公众,除非有关股份已按《1933年美国证券法》注册,或是按照该法案的豁免条款出售,例如是属于受该法例监管的私人配售,当中获配售人在出售股份方面通常会受到限制。公司将有关股份再出售时,无论获利与否,均需当作储备处理,而不是将其计算进损益表内。计算以每股作为单位的比率时,亦会摒除这些股份。美国对于公司可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数量,并没有任何限制。德国的《联邦德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认购自己的股份,子公司也不得认购其母公司的股份,只有在下列6种情况下公司才可以获得自己的股份:避免重大损失时;保护某些小股东的利益;向公司雇员提供股份;免费获得的股份;通过合并方式取得的股份,公司需要减少股本。并规定公司自有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对库存股的权利也加以限制,即没有表决权。英国法律规定,凡购回股份必须予以注销,从而使公司已发行股本额下降,但法定股本额不会受到影响。1998年5月,英国贸易及工业部发出咨询文件,建议修改法例,允许公司购买及持有不超过10%的已发行股本,作日后再出售之用。目前,英国在这一方面的态度已有所放宽。

  我国上市公司购回股份并以库存股方式持有的法律规定,始自于2005年的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四种情况除外。《证券法》没有就股份回购及回购后的处理方法作出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同《公司法》规定上保持一致,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注销该部分股份。由此可见,我国库存股制度的法律制度尽管有所放松,但是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针对施行后的《公司法》,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财企[2006]67号)。其中明确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库存股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股份公司应当将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反映。同年12月份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议。另外,我国2006年新颁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多个具体准则涉及到了库存股的账务处理问题,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部分“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就库存股的账务处理作了详细的解释。

  二、库存股的特点

  库存股是公司收回已发行的但尚未注销的股票,根据我国的制度规定,库存股在一段时间内必须注销,因此库存股具有以下特点。

  (一)库存股不是公司的一项资产,而是股东权益的减项。这是因为:首先,股票是股东对公司净资产要求权的证明,而库存股不能使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否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其次,资产不可注销,而库存股可注销;最后,在公司清算时,资产可变现而后分给股东,但库存股票却并无价值。正因为如此,西方各国都普遍规定:公司收购股份的成本,不得高于留存收益或留存收益与资本公积之和;同时把留存收益中相当于收购库存股本的那部分,限制用来分配股利,以免侵蚀法定资本的完整。这种限制只有在再次发行或注销库存股票时方可取消。

  (二)由于库存股不是公司的一项资产,故而再次发行库存股所产生的收入与取得时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会引起公司损益的变化,而是引起公司股东权益的增加或减少。

  (三)库存股票既非资产又无股东,故而库存股的权力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它不具有股利的分派权、表决权、优先认购权、分派剩余财产权等。

  (四)库存股会影响到公司的股价、资本结构、公司形象等多方面,故而要在财务报表上慎重的予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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