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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应该交叉稽核【税务稽查常识】

2010-09-29 09:55

 为加强收购农产品企业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在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上做了大量的文章,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现行制度的缺陷,农产品收购发票一直无法实现有效的交叉稽核,造成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屡禁不止,税收流失十分严重,成为制约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的一大顽症。

一、现行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制度无法实现有效交叉稽核

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可凭企业自己为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而这种发票由收购企业自行领购、开具、抵扣,开给谁、开多少是企业自己的事,从而造成一些企业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虚增收购数量,虚提收购价格,人为地调控税负。税务机关通过已开具的收购发票只能掌握销售农产品的单位名称和住址,一旦收购企业填开的内容虚假,税务机关就无法找到究竟开给谁了,结果是无据可查。农产品收购发票这种自己开具、自行抵扣且又无法实施有效交叉稽核的制度,是造成收购农产品企业征管难的根本所在。解决的根本办法只有创造一种机制,让税务机关能够通过农业生产者提供的有效证件实施交叉稽核,找到究竟是谁销售了农产品,最终实现无论是不准抵扣进项税,还是以虚开发票论处,都能使企业望而却步的目的。

二、以居民身份证为基本线索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实现有效交叉稽核的最佳选择

从目前情况看,修改税收法规政策是比较困难的,只有立足现行税收法规,用足用活现行政策,才是直接有效的途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和协查之所以非常有效,主要是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填有纳税人的名称、税号、银行账号等,这为交叉稽核提供了基本的条件。而农产品收购发票也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由农产品销售者提供必要的证件,也是十分必要的。但问题的关键是要求农民提供哪些证件;税务机关不可能让农民都去办理税务登记、提供税号,法规没规定,也没必要。根据人人都有居民身份证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完全可以以居民身份证为基本线索,建立交叉稽核制度,这是十分简便可行的,也无需对现行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制度作较大的修改。

三、实现农产品收购发票有效交叉稽核的思路

1.改变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设计,完善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规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设计增加农业生产者个人身份证号码栏目。农产品收购企业必须验明销货方的证件原件,然后如实填开,销货方人员必须在发票上签字。

2.建立农产品收购发票交叉稽核制度。一是确定随机稽核的比例。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所辖企业工作量的多少,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但至少不得低于各企业每月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数量的5%。二是明确重点交叉稽核的范围。收购农产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列入重点交叉稽核范围:增值税税负率明显偏低、投入产出比明显偏低、收购价格明显偏高、收购数额较大且同一销售者多次销售的。三是明确交叉稽核的内容和方法。农产品收购发票交叉稽核的主要内容是核实发票票面填写内容的真实性,重点调查核实是否存在收购发票所列农业生产者、虚增收购数量、虚提收购价格等。国税机关可依据收购发票所列居民身份证号码,确定农业生产者所在税务机关,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也可利用公安部门金盾工程的信息数据,迅速确定农业生产者的真实身份,为交叉稽核提供帮助;也可派员到农业生产者所在地实地调查,对查不到居民身份证号码,无法进行调查的,可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3.严格进项税抵扣规定。通过交叉稽核,对确认虚增收购数量、虚提收购价格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对查无收购发票所列农业生产者的以及公安部门出具查无此身份证号码证明的,按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论处,不得抵扣进项税。对上述情况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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