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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商业资料可否让税务机关复制【税务稽查常识】

2010-09-29 09:55

  问:最近,税务局到我公司调查一税务违章案件(被调查公司以前与我公司有业务往来),对我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要复制一份回去。这些资料涉及的一些商业机密,我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复制?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照相和复制。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调查时,应该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必须无条件地让税务机关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同时,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有责任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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