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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审理【税务稽查常识】

2010-09-29 09:55

  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机构对其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完毕的基础上,由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实施、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的活动过程。

  一般性案件,经确认后由案审人员拟订《审理报告》;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大要案,由税务评审小组会审处理。审理后,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在1万元以上的应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的,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做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税务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稽查审理主要包括: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合法。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订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对被查对象提出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被查对象有关听证事宜。

  审理完毕,由审理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报送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后,转交执行人员执行。审理终结的处理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2)补正《税务稽查报告》。

  (3)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4)构成犯罪案件的处理——移送。

  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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